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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国与国之间的归类不一致
理论上,归类总规则将所有商品归入相应的税号,商品与税号的对应关系具有唯一性。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存在对归类规则运用的偏差,商品信息掌握的不同等因素,相同商品被不同企业,不同海关,企业和海关归入不同税号的情况也屡见不鲜,也就是我们常说的“归类不一致”。随着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推进,中国海关执法将更加统一,关境内的“归类不一致”从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上有了有效解决的途径。
那么国与国之间会不会出现“归类不一致”?如果出现“归类不一致”该如何解决呢?
在此博裕机械进口报关行分析一下国与国之间的“归类不一致”。
除了之前说到的原因,各国的很多税收、贸易、安全等等政策也要通过税号体现,因此国与国之间的归类不一致可以说更是层出不穷。
于是经常会有人来问,这个商品美国ruling是归入某个税号,欧盟归入某个税号,为什么我们国家归的不一样?国与国之间会不会出现“归类不一致”?如果出现“归类不一致”该如何解决呢?
例如医院内使用的婴儿保暖台,中国和美国的归类就各不相同。
中国海关认为:保温台未装有医疗设备,仅为抢救婴儿提供抢救平台,应按医疗用家具归入品目94.02。
美国海关认为:婴儿保温台的主要功能与注释品目90.18中的“婴儿人工保温箱”等医疗设备类似,目的为了防止婴儿生病,应按医疗设备归入品目90.18。
国与国之间归类不一致该如何处理?
作为国际海关之间的仲裁者——世界海关组织(以下简称wco)对于这类情况通常有三种解决方案。一是让相关海关之间进行沟通协商;二是在沟通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,相关成员国可以向wco提交议题,经所有参会成员讨论,并投票表决后确定最终税号;三是当争议商品贸易量达到一定时,通过WCO新增子目,统一归类。
博裕机械进口报关行提醒进出口企业: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进出口商品,必须以中国海关的决定税号申报,其他国家或经济体的归类决定仅做参考。
对于经WCO会议确定的归类结论,只有中国海关将其转成公告对外发布后,这个归类结论才能在中国关境生效。